一、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者獨資企業,提供下列增值電信業務,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一)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類電子商務);
(二)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三)存儲轉發類業務;
(四)呼叫中心業務;
(五)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于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六)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于應用商店)。
二、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增值電信業務,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一)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除外);
(二)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三)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四)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外);
(五)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三、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第一條所列的增值電信業務,由該獨資企業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文件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或《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中的有關規定。
五、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他事項,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 53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