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碼號資源需要取得許可嗎?
答:根據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規定,“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啟用碼號資源。” 具體審批(適用)范圍包括: 1.國際公眾電信號碼中的國際、國內長途字冠和長途區號; 2.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 3.短號碼、業務接入碼; 4.移動通信網網號+歸屬位置識別碼(H0); 5.智能網業務接入碼+數據庫標識碼(K); 6.本地網號碼中的局號; 7.運營商識別碼,路由碼,幀中繼、ATM以及未來特殊業務如VoIP的網號,其他國際公眾電信號碼等; 8.國內信令點編碼; 9.國際信令點編碼; 10.國際移動臺識別碼中的移動國家碼+移動網絡識別碼; 11.國際公眾數據網號碼; 12.“*/#”號碼;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電信技術、業務和市場的發展需要,可以對碼號資源的管理和審批范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