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答: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注: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使用的碼號審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的碼號審批,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實施。
答答:域名可以是公司本身或公司直接股東的,只要符合該原則即可,中文英文不限。
答答: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員或者辦事處的,但不可以是勞務派遣或人力資源外包。
答答:互聯網資源協作可以在省內申請,前提是機房所在地至少兩點及以上,只有一點的不能算是互聯網資源協作業務。
答答:需要,做業務覆蓋范圍變更。
答答:不需要做變更。
答答:系統評測不是申請許可的前置條件,目前要求企業只需在開通業務前,完成系統評測即可。
答答:根據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規定,“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啟用碼號資源。” 具體審批(適用)范圍包括: 1.國際公眾電信號碼中的國際、國內長途字冠和長途區號; 2.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 3.短號碼、業......